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潜山市天柱山镇天寺村村民委员会、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4民初1110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潜山市天柱山镇天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天柱山镇天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824058472211F。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13936386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潜山市天柱山镇天寺村村民委员会、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