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28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139363864,住所地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2020)皖0828执21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