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建盛物业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市建盛物业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祥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878号

原告:达州市建盛物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檬子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盛,总经理。

被告:重庆祥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云街12号16幢2-21-1号。

法定代表人:任菊花

原告达州市建盛物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祥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达州市建盛物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州市建盛物业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遥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又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