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860号
原告:新疆金汉**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昌吉国家农业园核心区科二路49号***12层01-1206。
法定代表人:***,新疆金汉**能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安信云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111号1层3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安信云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新疆金汉**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安信云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金汉**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汉**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金汉**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雅 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艾孜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