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鸿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21执异53号
在本院执行怀远县鸿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鉴于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本院已解除了对被异议人即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且因申请执行人怀远县鸿泰建材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异议人所提异议已无事实依据,故对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21年4月12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2000××××0034的存款。后因该账户资金的监管单位太和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认为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我院于2021年4月21日解除了对该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因申请执行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裁定终结案件执行。
驳回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立新 审判员  叶小军 审判员  蒋新文
书记员  陶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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