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利辛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4403号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3559223942G,住所地利辛县阜蒙路南侧华盛铝场。
法定代表人:陈友利。
被执行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太和大道望和新城写字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虎。
被执行人:王子龙,男性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23执440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子龙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顾 峰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