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10564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兴盛兴钢架管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
经营者:鲁华兴,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茨冲组。
被申请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太和大道望和新城写字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80838906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大新镇花园村委会大李楼57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107053597。
被申请人:陈春行,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中岗镇田拐村田拐庄5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8801029236。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兴盛兴钢架管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春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春行、***银行存款4229790.7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春行、***银行存款4229790.7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兴盛兴钢架管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 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 涵
代理书记员 袁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