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执276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大道望和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80838906T。
法定代表人:李玉虎
被执行人: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大道望和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0678D。
法定代表人:车小青。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和县(2021)皖122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轩翥
审 判 员 徐卫东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建彬
书 记 员 叶文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