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02民催20号
申请人:南通开发区恒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新开镇工业集中园区A-7。
法定代表人:顾浩,职务经理。
申请人南通开发区恒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通开发区恒友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30818703、票面金额人民币4952元、出票人南通开发区恒友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舜天机械进口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9月18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开发区恒友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南通开发区恒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成
审判员 金成飞
审判员 邹 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希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