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4民初377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山市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庆市磐石岩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206国道青园国际农机五金机电城东三区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66791437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5431W(1-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磐石岩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