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技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5224号
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英技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英技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英技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揭志刚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