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神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2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被告神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010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1366.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不超过86021.88元为限)。案件受理费8962元,财产保全费3101元,合计12063元,由被告神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50000元、本案执行费6650元。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9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18年10月9日、11月30日、2019年1月3日、2月22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三山支行的账户内有银行存款67827.02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委托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将上述银行存款强制扣划。除以上财产外,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3、2018年11月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不动产,但尚未收到该院反馈。4、2018年12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8年12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布悬赏公告、可持本裁定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请其破产的流程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到67827.02元,扣除执行费6650元,强制执行到位61177.02元,尚未执行到位388822.98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8)苏0505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
终结本院(2018)苏0505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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