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安瑞可机柜系统有限公司与神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5民初15号
原告苏州安瑞可机柜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神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州安瑞可机柜系统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神云科技采购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原告按约提供了货物,被告未能按约付款,系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关于验收方式的约定,如被告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质量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签收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原告送货后,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应视为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均已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认为验收并安装调试完毕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本院结合本案证据对此予以确认,故被告按约应于该日向原告支付货款391366.57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可以391366.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不超过86021.88元为限。关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被告自2018年3月22日起开始进行解散清算事宜,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38742.81元。同时,被告神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0日,原告(乙方、供方)与被告(甲方、需方)签订了编号为WSC-CG-HT-2016123001的《神云科技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服务器机柜、冷通道、输出母线、动力环境网络监控等货物,合同含税金额合计3743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甲方在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合同总金额的17%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款项,所有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35%款项,余款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确无质量问题和其他争议)一年后无息付清。售后服务:合同内所有产品按照厂家标准质保三年。验收方式:甲方在收到产品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与合同不符,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2月14日,原告(乙方、供方)与被告(甲方、需方)签订了编号为SC-CG-HT-2017021401的《神云科技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模块化UPS、铅酸蓄电池、配件、冷通道等货物,合同含税金额合计400556.26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甲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合同总金额的17%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45%款项,所有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款项,余款作为质保金于��保期(确无质量问题和其他争议)一年后无息付清。质量要求:如有质量异议或产品配置不符合甲方需求的,需方应在签收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售后服务:本合同所指的货物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三年,三年内免费维修及更换。华为UPS电源的售后服务依据华为的《企业Hi-Care高级维护服务说明书》里的条款明细进行维保。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向被告交付了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并向被告开具了价税合计为774856.26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员工***在2017年11月22日与原告的QQ聊天记录中称“我们技术人员说动力环境监控已经可以了”。上述两份合同项下被告已支付货款344746.88元,尚有货款391366.57元及***38742.81元未予支付。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神云科技有限公司解散清算组于2018年3月28日向原告发送了《关于神云科技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及债权人债权申报的通知》,载明被告自2018年3月22日起开始进行解散清算事宜,如被告对原告负有任何债务,请原告于接此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庭审中,原告陈述如下:动力环境监控是涉案两份合同项下最后一个需要验收的工程,于2017年11月22日经被告认可通过验收可以使用,质保期从2017年11月22日起算三年。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时间为质保后一年即2021年11月22日支付。但被告至今已拖欠原告391366.57元货款,故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质保金被告也不能按时支付,因此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
被告神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010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1366.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不超过86021.88元为限)。(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660566。)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2元,财产保全费3101元,合计12063元,由被告神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审判长吴娅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