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正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578号
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正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正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由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濮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