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合肥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1628-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包执字第01628-1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合肥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银杏苑84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14923534-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包民一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9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53320元,诉讼费800元,执行费699元,总计54819元及逾期利息(以5332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1月11日至2014年4月6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5332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4月7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5332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4819元及逾期利息(以5332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1月11日至2014年4月6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5332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4月7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5332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