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8号芙蓉同发23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首市振兴钢管架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小庄一队。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首市振兴钢管架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