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11民初1617号
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滨河路与铜陵路交口处左岸名苑乐购8#楼2105室、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7206B。
法定代表人:陆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芒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积,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39254Q。
法定代表人:赵本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胡建节
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
人民陪审员  张文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文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连之日起三十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