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11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陆海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赵本俊,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2016)皖0811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76元或查封、扣留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程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