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03执2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第三方债权,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东生
审判员 李冬梅
审判员 郑明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