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执173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