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执173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