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3执24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70000元的财产或其他等额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