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再1号
原告:**好,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好诉被告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