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丰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651号
申请人:常州市丰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964879X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桥南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巢杏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016182,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凤路以南合肥名豪家具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吕德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丰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丰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丰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丰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管玲
书 记 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