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等与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178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彭跃,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思群,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俐,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凤路以南合肥名豪家具有限公司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016182(1-1)。

法定代表人:吕德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朱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497401XN(1-1)。

法定代表人:杜世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跃辉,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彭跃与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彭跃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48元,减半收取计7674元,由原告**、***、彭跃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蔡为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 梦

书 记 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