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粤01执4892号
申请执行人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408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晖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