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南纪业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水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华南纪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062号 申请人:广东水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平中大道198号2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7P2M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华南纪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水南青平路青平八街102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53RD2W6R。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水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华南纪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南纪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水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南纪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水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