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民终2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结缘,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桐城市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源路与经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忠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结缘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桐城市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市政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9)皖088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结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被上诉人桐城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结缘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桐城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结缘不能证明其为万信理想城市政绿化工程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错误。1、桐城市政公司一审庭审陈述和施工合同中朱永中作为桐城市政公司代表签字的事实可以认定朱永中系实际施工人,桐城市政公司知晓*结缘个人身份。2、*结缘与朱永中是合伙承包关系。*结缘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清单,反映出*结缘与朱永中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录音中*结缘与桐城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的对话可以反映出*结缘和朱永中是合伙承包关系。*结缘与朱永中虽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从双方资金往来及桐城市政公司认可*结缘在朱永中后面做事,依据建筑市场习惯,可以认定*结缘与朱永中是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二、一审认定*结缘收到桐城市政公司转款605000元无法律上的原因错误。桐城市政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在收到发包方的款项后应支付给实际承包人,*结缘在收到款项前在桐城市政公司出具了收条,符合习惯或惯例。依据财务制度和生活常识可以推定,桐城市政公司的转账行为不可能是误汇,从桐城市政公司认可*结缘在朱永中后面做事,足以说明双方之间的转款存在合法依据。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情形,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桐城市政公司辩称:一、原审认定*结缘不能证明其是万信理想城市政绿化工程的承包人或实际承包人完全正确,本案一审中*结缘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两组,其一是其本人名下一个银行账户的明细,这份书证只能证明*结缘与案外人朱永中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和承包关系。第二组证据是一张录音光盘,该光盘明显不是录音内容的原始载体,即在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即使该光盘的内容不存在重新编辑的情形,其内容也明显只能证明桐城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会计均一致认为桐城市政公司在2019年4月23日向*结缘转账的605000元是桐城市政公司应该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款以及转账支付*结缘是错误的,而不能证明这笔转账是一笔应该发生的正确转账。二、原审认定*结缘收取605000元无任何法律上依据完全正确。如前所述,本案一审中*结缘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万信理想城市政绿化工程的承包人或实际承包人。在此情况下,*结缘收取因桐城市政公司会计人员工作失误而转入其账户的605000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明显构成不当得利,*结缘应依法将所收取的605000元全额返还给桐城市政公司。综上所述,*结缘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桐城市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判令*结缘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605000元整,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该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0日,桐城市政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桐城万信理想城一期二阶段市政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7年4月13日,桐城市政公司将该绿化工程对内发包给案外人朱永中。2019年4月23日,桐城市政公司转账605000元至*结缘在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都支行的62×××77账户内,汇款用途写明:万信理想城市政绿化。2019年5月27日,桐城市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结缘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605000元整,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该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桐城市政公司向*结缘汇款605000元属实,其汇款用途写明为万信理想城市政绿化,*结缘不能举证证明其为万信理想城市政绿化工程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结缘辩称其与案外人朱永中合伙承包万信理想城的绿化工程,然*结缘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该证明目的。因此,*结缘收到万信理想城市政绿化工程款605000元无法律上的原因,*结缘理应承担返还义务。桐城市政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结缘占有该款系桐城市政公司汇款错误所致而非*结缘主观为之,故*结缘应自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结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桐城市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60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5月2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被告*结缘负担。
二审中,*结缘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一、银行借记卡明细清单,发包人单位总经理方习熬转款100000元给*结缘账户支付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证据二、万信理想城道路绿化审计报告书节选(复印件6页),报告书上有*结缘与发包方工程部负责人庄伟伟对工程量确认的签字。共同证明*结缘是道路绿化工程的承包人,与朱永中共同承包案涉工程,有权收取工程款。桐城市政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在这份明细中虽然有一笔资金来源于万信开发公司的方习熬,这一事实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关系,而不能证明上诉人与万信开发公司之间存在承包或实际施工人的关系。证据二来源不合法,*结缘代理人刚才陈述其担任万信开发公司破产管理人职务并且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取得这份审计报告书。*结缘在复制该份审计报告书时没有将其中的工程审核定案表予以复制,从该份审核定案表上可以看出施工单位的签字人是桐城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加盖了桐城市政公司的公章。*结缘所复制的几份附件在复制前也是复印件,不是原件,这几份附件资料均不是合法有效的书证。*结缘所提交的审计报告书的几份附件上虽然有*结缘的签名但是其明显不是桐城市政公司的授权代表,在这几份附件上签字的朱永中才是桐城市政公司的授权代表。综上所述,这**书证不能证明*结缘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本院对*结缘二审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相对方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故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二系复印件,相对方对真实性有异议,上述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需综合全案进行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桐城市政公司向*结缘汇款605000元,汇款用途写明为万信理想城市政绿化。*结缘主张该款系其与案外人朱永中合伙承包万信理想城绿化工程的工程款,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原判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桐城市政公司诉请*结缘返回不当得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结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上诉人*结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诸冬林
审判员 高 平
审判员 程 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余月琴
书记员李晶晶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