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9774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东新路江南巷1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项性旺诉被告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项性旺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性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性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7元,由原告项性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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