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2485号

原告:临安都市装饰材料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安商城21幢113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东新路江南巷1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都市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都市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临安都市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