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3民初834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东新路江南巷1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周生沛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