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长天丽家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4884号之一
原告:杭州长天丽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野风现代之星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皎,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东新路江南巷**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天丽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长天丽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天丽家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长天丽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77元,减半收取378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9元,两项合计4227.50元,由原告杭州长天丽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芝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