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3财保256号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金华金西支行(账号:3300********)开设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共计846.5万元。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752049823A1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起本次申请时一并提交双方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2024年1月2日再次补充材料以作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金华金西支行(账号:3300********)开设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共计846.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