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3民初3099号之二
原告: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街道大南路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75774143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14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3980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15.00元,减半收取计14,407.50元,由原告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