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宁执民字第160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启明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屠伟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启明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桥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待扣划后统一分配,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佳何村的房地产,但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甬宁执民字第1600号案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晨炯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魏巍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