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6民初1832号
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铜胥路有色二冶三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