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6民初1956号
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铜胥路有色二冶三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