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5执2920号
申请人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63412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7111295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确认的鉴定结论对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纳米煤炭燃烧促进剂项目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金额。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伍新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