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7执恢34号之一
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771112959,住铜陵县金城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13407005563412301,住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开发区管委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23号判决,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铜国用(2015)第1678号(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铜国用(2015)第1678号(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9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浩林
书记员 付双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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