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948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71112959T。
原告***与被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计13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唐 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