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5执保14号
申请人: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循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6341230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71112959T。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070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4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在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皖07执恢34号的执行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江山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