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705民初957号
原告: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63412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7111295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洁公司)与被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新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新林公司依工程施工图纸对路面工程进行重新施工;2.判决新林公司承担路面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质量鉴定费119190元;3.诉讼费由新林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次包干价按施工图纸范围内施工,施工期间正洁公司向新林公司提供了施工图纸。依据法律、法规,新林公司有义务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依据合同约定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标准。“年产2万吨纳米煤炭燃烧促进剂工程”中其路面工程施工图纸要求混凝土下应铺设钢筋,但新林公司故意采取偷工减料的做法,不按图纸约定进行施工,路面下不铺设钢筋,直接浇筑混凝土。由于新林公司采取欺骗行为使工程2013年8月竣工验收过关,正洁公司也支付了工程款,路面工程没有铺钢筋的情况一直没有发现。2017年5月,正洁公司厂区内进行电路改造过程中,发现破开的路面下没有预埋钢筋,经从建工局档案馆调取施工图纸显示,图纸明确标注整个路面需铺设钢筋,新林公司没有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工程质保第一项“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显然,该工程属于地基隐秘基础工程。鉴于新林公司施工过程中,采取偷工减料的做法,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正洁公司特要求新林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路面工程重新施工。
被告新林公司辩称:1、本案中涉及到的工程质量问题是本案的焦点问题,该事实应当通过质量鉴定予以确认,并且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也只能作为判决依据;2、关于案涉的道路路面施工质量问题在2013年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均予以确认合格,正洁公司对此也是确认的;3、即使本案中路面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正洁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要求重新施工是不妥当的,因为案涉的路面质量问题不是建筑工程中的根本性结构问题,完全可通过修复和重新施工造价鉴定来处理本案;4、建筑工程施工是需要一定的程序合各方面配合才能完成的,正洁公司要求重新施工是否具备施工的条件是不能确定的;5、正洁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工程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司法评估确认,正洁公司也知道案涉的问题应当通过鉴定确认,与新林公司答辩观点一致,但正洁公司已经撤回该诉讼请求,放弃了重新施工及相应损失的鉴定请求,本案不具备审判处理的条件,请求依法驳回正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26日,正洁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新林公司(承包人)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年产2万吨纳米煤炭燃烧促进剂项目工程。工程地点:循环园(经一路与纬二路交叉口)。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内容。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4月28日,竣工日期:2012年12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仟**陆拾万元整(人民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等。上述合同生效后,2013年7月14日,正洁公司与新林公司及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室外工程组织了竣工验收。2017年7月10日,正洁公司以新林公司未按施工图纸施工为由向本院起诉,2018年12月18日,本院以正洁公司未能举证为由依法驳回正洁公司的诉讼请求。2019年1月30日,正洁公司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同日,正洁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年产2万吨纳米煤炭燃烧促进剂项目工程”中其路面工程是否按施工图纸施工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1.根据竣工图及现场检测,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道路工程中,在卸货场及给水管道、电力管道、排雨水管道、消防水管道、生活污水管处混凝土面层钢筋铺设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2.根据竣工图及《水泥路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通过现场取样检测,水泥稳定碎砾石基层共取样9个点,现场有3个取样点未见基层,故这3个点基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其余6个点呈松散状态,压实度不符合规范求,无法检测其厚度;现场垫层碎石松散、部分压入路基土体中,其厚度无法检测。
另查明,2019年8月13日,正洁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1.对新林公司承建的“年产2万吨纳米煤炭燃烧剂工程”厂区所有路面及电力、排水、消防管道重新施工的损失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请求因道路及管道重新施工所造成的企业停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0月8日,正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以及2019年8月13日的鉴定申请,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向正洁公司释明撤回该项鉴定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正洁公司仍坚持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及鉴定申请。
再查明,正洁公司向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缴纳鉴定费10万元以及向铜陵新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因鉴定产生的其他费用19190.68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照片、《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路面施工图纸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正洁公司与新林公司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新林公司施工的正洁公司“年产2万吨纳米煤炭燃烧促进剂项目工程”中其路面工程未严格全面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经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新林公司部分施工工程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现正洁公司仅要求新林公司依工程施工图纸对路面工程进行重新施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新林公司施工的正洁公司“年产2万吨纳米煤炭燃烧促进剂项目工程”中其路面工程中部分施工工程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因此,新林公司和正洁公司因共同负担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费10万元以及铜陵新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因鉴定产生的其他费用19190.68元,对正洁公司要求新林公司承担路面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质量鉴定费1191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照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确认的鉴定结论对原告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产2万吨纳米煤炭燃烧促进剂项目工程”中其路面工程采取补救措施;
二、被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83433.48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