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镖王广告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4206号
原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国家863中部软件园02幢东2单元2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岭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平,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晓瑞,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镖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北街10号3栋8号3层。
法定代表人:郭俊伟。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市府街30号。
负责人:程建萍。
原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镖王广告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原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