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602财保21号
申请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小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奇勋,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申请人:淮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
法定代表人:范国良,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淮北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纠纷,申请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淮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1日将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淮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北分行梅苑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账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杜集区经济开发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用于担保。
本院认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淮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北分行梅苑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账号)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杜集区经济开发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慧
审 判 员  霍园园
代理审判员  陆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