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504民催7号
申请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三十二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2/2364444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出票人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马鞍山农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南京棠越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海
审判员杨芬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