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621执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皖0621执73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1014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科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01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