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

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6212号

原告: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东首山东实路五金机电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8889952F。

法定代表人:纪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欣,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红,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肖北路**龙岩学院清华紫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0707247K。

法定代表人:沈雅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珍妮,女。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润公司”)与被告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红、被告紫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珍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泉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紫荆公司支付泉润公司欠款共计76500元及以76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判令紫荆公司支付泉润公司违约金10000元。诉讼中,泉润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紫荆公司支付泉润公司欠款共计76500元以及支付以76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判令紫荆公司支付泉润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5日,泉润公司与紫荆公司签订《新和成脱硫废水自控系统项目购销合同》,合同就产品属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合同履行方式以及付款方式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55000元。合同签订后,泉润公司严格履行了交货义务,但紫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18年1月29日,双方确认紫荆公司尚欠泉润公司货款76500元。泉润公司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紫荆公司对泉润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目前公司经营困难,希望泉润公司能够适当减免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紫荆公司承认泉润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6500元,并支付以76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邱  声  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念颖(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