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

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4561号
原告: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东首山东实路五金机电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纪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欣,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红,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夷安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杜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钦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波,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润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红、高大欣,被告蓝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波、于钦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泉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蓝天公司向泉润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共计464330元;2.请求判令蓝天公司向泉润公司支付逾期违约损失11389.63元(暂以4643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2月31日起暂计算到起诉之日2020年7月20日,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蓝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10月25日起泉润公司与蓝天公司就电气系统相关产品建立买卖业务关系,泉润公司作为供方出售并负责安装调试设备,蓝天公司作为需方购买设备。截至2018年7月19日最后一次合作签订合同,泉润公司与蓝天公司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为1324330元,每次合同签订后,泉润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和安装义务,但蓝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2019年12月31日经与蓝天公司结算,尚欠464330元,泉润公司多次催要,蓝天公司均不予支付。为维护泉润公司合法利益,诉至法院。
庭审中,泉润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蓝天公司向泉润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共计434330元;2.判令蓝天公司向泉润公司支付逾期违约损失(暂以4343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蓝天公司支付因实际债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律师费2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蓝天公司承担。
蓝天公司辩称,1.泉润公司所诉的合同价款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安装费用,因为安装不合格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所以没有验收合格,导致蓝天公司在山西工地上的工程款没有要回,同意泉润公司将设备安装合格后付款;2.泉润公司欠蓝天公司的662320元发票没有开具;3.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用及违约金,泉润公司没有权利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10日,泉润公司(乙方、卖方)与蓝天公司(甲方、买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高压柜一套,总价58830元,第二条约定:质保周期货到现场18个月或168运行后12个月(以时间先到为准)。第五条约定:货到后由甲方专业人员组织现场验收,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预付30%,发货前付到60%,通电调试一个月内付到95%,并开具全额发票,其余5%质保期结束一周内付清。
2016年10月25日,泉润公司(乙方、卖方)与蓝天公司(甲方、买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山西鑫宇电气控制系统一套,包括安装费总价240000元,第二条约定:质保周期为货到现场18个月或通过建设方整体验收12个月,以先到为准。第五条约定:货到后由甲方专业人员组织现场验收,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预付30%,发货前付到60%,通电运行一个月内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甲方付到95%,其余5%质保期结束后,一周内付清。
2018年7月16日,泉润公司(乙方、供方)与蓝天公司(甲方、需方)签订《山西奥凯达追加合同》一份,合同总价款15500元,第二条约定:质保期为货到现场18个月,或通电建设方整体验收12个月,以先到为止。第五条约定:货到后由甲方专业人员组织现场验收,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预付30%,发货前付到60%,通电运行一个月内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甲方付到95%,其余5%,质保期结束后,一周内付清。
2018年7月19日,泉润公司(乙方、供方)与蓝天公司(甲方、需方)签订《平遥燃煤追加合同》一份,合同总价款17580元,第二条约定:质保期为货到现场18个月,或通电建设方整体验收12个月,以先到为止。第五条约定:货到后由甲方专业人员组织现场验收,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预付30%,发货前付到60%,通电运行一个月内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甲方付到95%,其余5%,质保期结束后,一周内付清。
庭审中,泉润公司与蓝天公司均认可供货总金额为1314910元,蓝天公司已付款907580元。蓝天公司认可货物已运送至指定地点,并称最后一批货物送到的时间为2018年年底。
本院认为,泉润公司与蓝天公司签订的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山西奥凯达追加合同》及《平遥燃煤追加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双方均认可泉润公司供货总金额为1314910元、蓝天公司已付款907580元,故蓝天公司剩余款项407330元(1314910元-907580元)未支付。蓝天公司自称最后一批货物送到的时间为2018年年底,由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货到现场具体时间,按蓝天公司所述,即便货到现场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第二条“质保期为货到现场18个月”,质保期也应于2020年6月30日结束,现质保期已届满,蓝天公司应向泉润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故对于泉润公司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073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蓝天公司逾期付款对泉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故对于泉润公司要求蓝天公司支付逾期违约损失(以40733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蓝天公司称泉润公司交付的设备及安装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蓝天公司应当于货到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约定期限内向泉润公司提出过异议,本院对其该陈述不予采信。关于律师费的承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对于泉润公司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蓝天公司辩称泉润公司尚欠发票的问题,因双方未约定开具发票与第三期付款的先后顺序,蓝天公司可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合同价款407330元;
二、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逾期违约损失(以40733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收取计4095元,保全申请费2920元,共计7015元,原告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795元,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2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文震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