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416号
原告:***,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广场1号楼20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88889952F。
法定代表人:纪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红,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欣,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泉润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 猛
人民陪审员 田炳亮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