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1802行初30号
原告合肥兆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3793592893D。
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荣稳,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凯,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路48号金色大厦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0003245038P。
法定代表人吴明,局长。
出庭负责人沈晓,该局四级调研员、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汪琪,该局政策法规与表彰奖励科科长、法律顾问。
第三人胡根生,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程国兴,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兆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胡根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原告合肥兆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与第三人胡根生达成工伤赔偿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兆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兆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兆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太玲
人民陪审员 徐应凤
人民陪审员 高乐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