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闵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歆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闵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7民初14708号





原告:上海歆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邢启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闵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曾智超。
原告上海歆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闵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歆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歆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庄炳蔚






书 记 员


裘雪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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